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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如何进行管理?
内容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是依据1993年10月6日地质矿产部发布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办法(试行)》及1995年5月18日发布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中规定的办法进行管理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办法(试行)》内总则监理的职责与权限政府监督与纠纷处理等。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依据是:
(1)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
(2)由防治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书。
(3)由防治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书。
  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并必须确保监理单位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责和权限。
  施工单位必须服从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好配合工作,建立、加强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自检人员。监理单位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必须做到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和一丝不苟,认真制定和执行工程施工监理业务服务守则,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审批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监理组织,按批准的资格等级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业务。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必须是经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审批,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必须与防治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书。根据防治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和设备,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施工监理业务。现场监理人员的构成和数量,根据防治工程类别、规模、复杂程度、投资、工期和能对施工进行有效监理的原则确定。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和监理服务合同,接受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监理过程中如发生徇私舞弊、损害防治单位或施工单位利益和因失职造成防治工程事故或经济损失等事件的,除按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和减监理服务费、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格等级、吊销监理资格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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