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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数据库维护
内容
  土地调查数据库维护是县级国土部门的一项长期性任务。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和城镇土地调查(地籍调查)数据库,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重要成果之一,是“一张图管地”的基础。为了保持土地调查资料的现势性,就必须对数据库资料进行适时更新。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科一般都只有2—3人,特别县级,地籍股多数不超过2人,还承担着规划、测绘管理等职能,维护两个数据库缺少必要的人员。另外,维护两个数据库每年都必须有相应的经费保障。只有人员、经费到位,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对土地调查数据库,国土资源部门的人员已不陌生。2001年,为了适应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和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的需要,各县区都请中介机构利用已有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资料建立了相应的数据库。但是,由于当时全国或全省没有一个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和建设规范,所建的数据库因各个作业单位技术水平不一而各有千秋,加之各县区维护人员和资金没有跟上,花钱建立的数据库基本处于闲置状态,数据库资料缺乏现势性,未能给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利用决策提供准确的基础性资料。

  2006年12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要求“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四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为此,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为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提供了全国统一规范。现在,全国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已经接近尾声,县级土地利用调查数据库已经建立,并报省、国务院两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审核,大多数地方的数据库成果都通过了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核查。多数地方的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正在进行,从2010年开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的维护将纳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当然,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三级的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也需要维护,但工作量最大、最基础的是县级数据库。

  说到土地调查数据库维护,大多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就会说这件事做不了,主要原因是没有资金和人员。要提高国土资源的管理利用水平,提高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做好土地调查数据库维护,保持土地调查数据库资料的现势性是不可缺少的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创造条件,确保此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要解决土地调查数据库维护资金,毫无疑问要*同级财政支持。从现行的法规政策来看,《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为我们申请财政资金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土地调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土地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开发、应用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国家通过土地调查,建立互联共享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做好维护、更新工作。”《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和地方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分别将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维护经费和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维护经费向同级财政申请,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要解决土地调查数据库维护的人员,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来说,可能比向同级财政申请解决数据库维护经费更困难。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现在大多处于人少事多、疲于应对的状态,要安排专门的人员来维护数据库,不仅挤不出人手,更难找出“懂行”的人员。在短时间内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充分利用中介单位的技术力量参与数据库维护。已经确定土地登记代理单位的县区,可以考虑由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同时负责该县区的土地调查数据库维护。还没有确定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县区,可以在确定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时一并考虑,找一家既有土地登记代理资质,又有维护数据库技术力量的中介单位,承担本辖区土地登记代理和数据库维护工作。当然,选择数据库维护单位时一定要考察该单位是否具有数据库维护的技术力量,最好选择参与过农村土地调查或者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的中介机构,以保证数据库维护工作的质量。

  土地调查数据库交给中介单位维护后,国土资源部门的人员并非可以袖手旁观,凡事都依*中介单位。无论人手再紧,国土资源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或者联系数据库维护工作,加强数据库的管理、运用学习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国土资源部门的人员不会建数据库,但最起码要知道如何管理、运用,逐渐从“外行”变成“内行”。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 王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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