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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 2006-05-25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 浙政发[2006]30号
所属地区 : 浙江
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筹规划地面沉降防治工作

  地面沉降是一种区域性的缓变型地质灾害,成灾慢,损失大,不易治理,影响持久。浙江是地面沉降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特别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省沿海平原地面沉降呈加剧趋势,对城乡建设、交通、农田水利及防洪工程产生直接影响,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近年来,我省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积极开展地面沉降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嘉兴、台州、温州等部分地区的地面沉降还在进一步发展,地面沉降防治形势仍然严峻。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治地面沉降工作的认识,把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省建设之中,采取坚决措施,力争到2010年,除特殊用途外,禁止工业用地下水,在地表水供水管网到达地区停止开采地下水,地下水采补达到基本平衡,地面沉降得到基本控制。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依靠科技、综合治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推进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地面沉降防治的具体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宁波、温州、嘉兴、湖州、台州等市,要在今年内完成“十一五”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并在各市规划的基础上做好全省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二、加强监测,建立和完善地面沉降防治预测预警系统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面沉降规律的研究,深入分析地面沉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影响,建立和完善地面沉降预测预警系统,积极开展地面沉降对城市规划、防汛、重要市政设施、地下空间开发等方面的影响与危险性预警。加强科技应用,逐步完善我省沿海平原地面沉降综合监测网络,实现地面沉降实时监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测绘、水利、规划、建设等部门布设的不同目的监测网,加强信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结合地下水禁、限采工作,保留和改造一批监测井,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各地要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工作,每年末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本地区年度地面沉降范围和沉降速率的监测报告。

  三、疏堵并举,综合治理地面沉降

  地下水超量开采是造成地面沉降的主要原因,必须重点治理。水利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年度计划,依据划定的禁、限采区,推进地下水禁、限采工作。在地下水超采区全面限制开凿新井,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改善地下水用水结构,按照优先满足生活饮用、基本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用水的原则,严格控制和压缩地下水开采量。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已开采的应当限期停止(因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应急预案处置需要取用应急饮用水的除外)。各地要按照禁、限采区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落实地下水禁、限采工作。要积极推广地下水人工回灌技术,按照地下水采补平衡要求,研究落实地下水人工回灌方案。

  发展改革、环保、水利、建设等部门要加大水环境治理力度,统筹安排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特别是跨地区水利工程,加快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按照水资源统一配置的要求,推进替代水源建设。加强地表水供水能力和管网建设,扩大城镇供水设施向农村的延伸和覆盖,加快城乡一体化供水步伐,从源头上解决沿海平原城乡居民饮用水问题。深化水价改革,实现优质优价。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倡导节约用水、循环利用的生产生活方式。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研究建立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地面沉降防范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在工程立项、土地报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最大限度降低基坑排水、地下空间开挖、大面积堆载等工程建设对地面沉降产生的影响,预防和减少工程性地面沉降。

  四、加强领导,建立综合防治地面沉降的长效机制

  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区域协作、部门协同的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综合防治。要把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省建设内容,对各地进行检查考核,并定期通报各地的防治进程。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作为本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认真落实年度防治目标、工作措施和各项约束性指标。要加强地面沉降防治队伍建设,配备一定素质的专业技术骨干,以适应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需要。积极筹措落实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专项资金,确保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省财政视各地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供水项目和必要的地面沉降监控网络建设。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建设、环保、法制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做好地面沉降防治工作。加快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面沉降防治与监测设施保护等方面的地方立法进程,建立和完善保障地面沉降防治的法规政策,把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快水资源管理改革进程,研究完善开采利用地下水的价格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规范、限制地下水开采行为的导向作用,推动节水与治污工作。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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