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二)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30 号)
(三)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31 号)
二、条件
(一)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乙级、丙级资质条件如下:
1、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 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 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 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2、丙级资质
(1)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 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 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乙级、丙级资质条件如下:
1、乙级资质
(1)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 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 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 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2、丙级资质
(1)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 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 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乙级、丙级资质条件如下:
1、乙级资质
(1) 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2) 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3) 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 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2、丙级资质
(1) 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 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3) 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乙级、丙级资质条件如下:
1、乙级资质
(1)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人;
(3) 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2、丙级资质
(1)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
(五)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3、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三、申报相应资料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见附件);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见附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五)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六)单位主要监理设备清单;
(七)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材料;
(八)近五年内无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四、程序及时限
主办处室
地质环境处
办理时限
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资质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办理程序
1、受理
按申报规定的要求,接收申请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转交评审专家组办理。
2、审查
处室工作人员:按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审批制度的要求,在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具体联络协调工作由处室工作人员进行。
3、审核
处室负责人:按照审核标准对已完成的评审意见和处室工作人员经办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在文件处理签上签字,对不符合标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将材料退报件大厅,并出具书面说明。
4、审定
分管副厅长:按照审核标准对已由处室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要求的在文件处理签上签字,转经办工作人员。
5、发送和归档
经办人员根据领导审定意见,在申报材料上写出意见,盖章。申报材料留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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