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查明我国地质灾害严重县(市)的地质灾害隐患,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健全群专结合的监测网络,有计划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建立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减少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开展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
(二)名词解释
1、地质灾害:本细则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地质灾害隐患:本细则所称地质灾害隐患,包括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潜在崩塌、潜在泥石流和潜在地面塌陷,以及已经发生但目前还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3、灾情:本细则所称灾情为地质灾害的危害性,包括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险情:本细则所称险情为地质灾害隐患的潜在危害性,包括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人数和威胁财产数(潜在经济损失)。
(三)任务
1、“以人为本”,对城镇、厂矿、村庄、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工程设施分布区不稳定斜坡(变形斜坡)、泥石流潜在发育区以及潜在地面塌陷区进行调查,并对其稳定程度和潜在危害(险情)进行初步评价。
2、对已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点进行调查。查清其分布范围、规模、结构特征、影响因素、引发因素等,并对其稳定性、危害性(灾情)及潜在危害性(险情)进行评价。
3、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
4、协助当地政府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编制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预案。
5、结合调查成果,对所属县(市)有关人员进行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培训,指导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预警工作。
6、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区划。
7、建立地质灾害信息系统。
(四)基本要求
1、地质灾害调查应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收集资料内容包括与地质灾害形成条件相关的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区域构造、第四纪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生态环境以及人类活动与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等。
2、地质灾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不稳定斜坡、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根据工作区实际情况,可以增加其它种类的地质灾害调查内容。
3、地质灾害调查应充分发动群众,采取有关部门和群众报险与专业人员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前人文献已有记载的以及当地群众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地质灾害点,必须逐一进行现场调查;对于主要的居民点,无论有无地质灾害分布,都必须进行现场调查;对于据地质条件判断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一般居民点,也必须进行现场调查。
4、地质灾害调查必须做到“一点一卡”。按照卡片要求的内容逐一填写,对地质灾害的主要要素的描述不得遗漏。
5、地质灾害调查必须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
6、列入年度计划的县(市),承担调查任务的单位须编制调查设计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开展调查工作。
7、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资料(含文字报告、图件、附件、附表和有关原始资料等)均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光、磁盘)两种形式汇交。所汇交的资料均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复制。光(磁)盘数据资料,必须与纸介质成果资料内容一致。
8、每个县(市)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应在一年内完成。
(五)组织形式
1、成立由县(市)政府领导、承担调查任务的地勘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成员参加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项目的实施。
2、在协调小组领导下,由承担调查任务的地勘单位和县(市)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成若干联合调查组开展工作。
3、每个县(市)调查组专业技术人员不应少于2人。其中,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并且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应少于1人。
4、在开展调查工作前,专业调查组应协助当地政府举办地质灾害调查基层干部培训班。
(六)质量监控
1、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项目应由具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
2、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审批后的设计书要求组织实施,如需要对设计进行较大变更、调整,应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或重新审批。
3、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时开展对项目实施阶段的自检、互检、专检的质量控制措施。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省及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调查工作进行野外抽查和验收。质量不合格者,必须返工,直至质量合格。
5、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成果报告送审稿,经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通过并经审批后,方可提供当地政府使用,并按规定进行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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