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29 号)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二、条件
(一)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2、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
3、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2、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两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五名;
3、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三)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3、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三、申报相应资料
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报表(见附件);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以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
(六)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七)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八)技术设备清单。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四、程序及时限
主办处室:地质环境处
办理时限
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资质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办理程序
1、受理
按申报规定的要求,接收申请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转交评审专家组办理。
2、审查
处室工作人员: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审批制度的要求,在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具体联络协调工作由处室工作人员进行。
3、审核
处室负责人:按照审核标准对已完成的评审意见和处室工作人员经办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在文件处理签上签字,对不符合标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将材料退报件大厅,并出具书面说明。
4、审定
分管副厅长:按照审核标准对已由处室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要求的在文件处理签上签字,转经办工作人员。
5、发送和归档
经办人员根据领导审定意见,在申报材料上写出意见,盖章。审批结果,在批准后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申报材料留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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